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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国法,管理七宗罪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1/6/25 12:06:13   发布人:MR.zhang
       近日,一则“山西永和县副县长冯双贵4名亲属夜闯民宅,大打出手,将人捅成重伤”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发帖人称,参与施暴的冯双贵次子冯源在打人过程中宣称:“我爸是县长,在永和我爸就是国法……”永和县公安局称,网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新华网6月23日)
  原来,这位副县长的岳母车祸而死,附近居民为辟邪,按当地风俗在事发处放了鞭炮。双方为这造成误会,引发打人事件。
  消息一出,“我爸就是国法”便在网上窜红。在百度上搜索,跟这话有关的帖子不下20万个。
  面对媒体的采访,打人者并不承认说了这句话。我们姑且相信他没说,但我们也同样相信,当他们为了一个小小误会便置国法于不顾,持刀闯入他人家中大打出手时,心中一定装着那个“副县长爸爸”的权威。
  从“我爸是李刚”,到“我叔是金国友”、“我家是安全局的”、“我爸是公安局长”,直到“我爸就是国法”,我们听惯了这类叫嚣。其实,还有很多“我爸是……”没喊出来不管是否喊出来,这些嚣张的人所倚仗的,都是官威世袭的逻辑。
  原来,这位副县长的岳母车祸而死,附近居民为辟邪,按当地风俗在事发处放了鞭炮。双方为这造成误会,引发打人事件。
  消息一出,“我爸就是国法”便在网上窜红。在百度上搜索,跟这话有关的帖子不下20万个。
  面对媒体的采访,打人者并不承认说了这句话。我们姑且相信他没说,但我们也同样相信,当他们为了一个小小误会便置国法于不顾,持刀闯入他人家中大打出手时,心中一定装着那个“副县长爸爸”的权威。
  从“我爸是李刚”,到“我叔是金国友”、“我家是安全局的”、“我爸是公安局长”,直到“我爸就是国法”,我们听惯了这类叫嚣。其实,还有很多“我爸是……”没喊出来不管是否喊出来,这些嚣张的人所倚仗的,都是官威世袭的逻辑。
  现在我们大力提倡打造和谐社会。却因此事加重了我们的忧虑。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无论什原因值得去动手打人?而且还仗着县长的威风摆谱。其中参与大人的还有公职人员,我想公务员出了这等事,按《公务员法》应该有怎么处罚的条条。当然也许没有处罚,因为我爸县长嘛,在永和没有摆不平的事。恰恰我爸又分管政法,谁想举报岂不是自投罗网?这从当地公安局不立案,受害人家属给县主要领导下跪,才不情愿去做的细节就可以看出。在永和法治竟然沦落到如此地步,是其悲哀不幸,比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可怕。
  作为公职人员不但不应该参与此事,更应该尽公务员职责,努力协调好此事和谐解决。受害者只是按当地风俗,为将来工作顺利,在出事点放了鞭炮辟邪,难道就必须付出血的代价?人们相信在法治中国,你永和还算不了什么,法律终究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否则,以后人们还有何正义可信赖并为之倚靠?
  根据上级纪委调查得出的结果,又让疑黩丛生至少无法全信。冯源表示没有说过那些刺耳的话,难道纪委就相信了,就会不作处理,那群众的话还有无分量,你凭什么相信肇事者,单方所言所言就是真的?这样我连纪委的调查也要打问号。而对于公安机关有没有拖延办案,冯双贵有没有干扰办案等,纪委的调查也是帮着权势一方说话,唯一承认或许根本不值得承认的就是,夜闯民宅打人不对。这叫你承认啥,就是白痴也能调查。冯双贵只是取消了常务副县长提拔,这么与他有关联的恶性案件,难道不提拔就叫处罚?还有那一干系人怎么处理,公众急于知道下文。我们相信权大于法,并不能给冯家带来幸运,相反深深伤害了永和和永和的民众,还有永和政府的形象,这是极大的不幸。 
那么,中国的官员管理,都有着哪些误区?
  误区一:
  “收受朋友钱财不会出问题”
  安徽淮南市委原书记陈世礼在任职期间,与一帮开发商结为“兄弟”,对他们送来的钱物一律笑纳,收受贿赂500多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在承揽工程、减免税费等谋取利益。陈世礼后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在狱中后悔地说,是“朋友”将他送进了监狱。
  为此,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分析发现,有一些官员就是因为“朋友”而锒铛入狱的。这些官员把朋友作为“自己人”,认为收受朋友钱物不会出问题。因此,在“朋友”面前是非不分,进而发展到钱权交易,不知不觉被朋友牵住了“牛鼻子”。
  误区二:
  “收的钱是事后感谢,不算受贿”
  目前,事后感谢成为行贿人的常见方式。有的事前有约定,有的并无约定,但实质都是钱权交易。有的官员在事先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却经不起“谢”的诱惑,认为事后被感谢收钱物是“人之常情”,不是受贿犯罪。
  安徽省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强,是被事后感谢“谢”进监牢的。前些年,城建公司与合肥某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后物业公司共投资350万元。后来,双方解除合作。在王强的关照下,城建公司除返还该物业公司350万元投资款外,另外补偿该公司300万元。为表示感谢,该物业公司事后送给王强现金95万元。在受审时,王强为自己辩护说:“我都是事后收的感谢费,又没有伸手向他们要钱,不能按受贿定罪。”后来,王强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此,济源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宏民解释说:“无论是事前受贿、事中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不影响钱权交易的本质。”
  误区三:
  “钱是他(她)们收的,我不是犯罪”
  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利用儿子、情妇“转弯”收钱,在他受贿620万元钱物中,大部分是通过儿子和情妇汪某以所谓“咨询费”、“业务费”及“借款”等名义收受的。后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詹奇无期徒刑。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官员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出面接受钱物就不是犯罪,因而利用家人和特定关系人“曲线受贿”,为钱权交易披上了一层伪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也是犯罪。
  误区四:
  “我只是利润和分成,不是受贿”
  有的官员错误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营关系,得到的好处就是“利润”和“分成”,不算受贿。因此,他们往往以参股、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形式,用经营关系掩盖钱权交易。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塘厦分局原局长罗东胜与某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朋友。李某为得到消防工程审批和验收方面的关照,便让罗东胜入干股,罗认为自己入干股分点红不算什么大问题,便答应了。于是,罗东胜多次通过干股分红名义接受该公司贿赂161万元,利用职务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罗东胜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误区五:
  “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牵线搭桥得点好处,不是受贿”
  还有的官员认为,只有在自己权限管辖内才具有“职务之便”, 在权限管辖之外办事收钱不是受贿犯罪,这种误解导致一些官员充当掮客,利用自己的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自己从中收受贿赂。
  据报道,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某涉嫌受贿771万元,另有89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中不少受贿行为发生在不在其职权管辖的领域,而是他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关系,为他人在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中“牵线搭桥”,使他人谋取利益,自己从中受贿。
  误区六:
  “以单位名义收点回扣,给大家搞点福利,不是犯法”
  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原局长李卫庆为了搞创收,让全局职工集资成立了两家公司,与承建方进行不平等竞争。如在“夯击压实项目”中,下属的一家公司提出每个标段配一台冲击压实机,按10%收取回扣,迫使承包方接受了这一条款。此后,该公司先后收取了185万元的回扣进入基建局的小金库,该局将这笔钱作为福利发放给全局职工。后来,基建局又设立了社团机构——广西职工技术协会基建局分会,并利用协会名义接受承包商财物,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建局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以其受托管理公路建设及作为项目业主的职务之便,为承包商谋取利益,又利用社团组织名义收受承包方500多万元私设小金库,构成了单位受贿罪。最后,法院以基建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李卫庆犯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误区七:
  “这是经集体研究的,也不是我个人的责任”
  目前,有的官员认为,有些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即使违法违纪了,个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
  2005年底,郑州电信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丁继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他在会议上提出,从公司账上套些钱来给大家分。他们集体研究后进行了分工:财务部经理冯某负责虚开发票,经营部主任苏某负责报账,丁继平则审批签字。之后,他们便套出800余万元国有资金,然后私分侵吞。经法院审理,丁继平以犯贪污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该案中其他10人均被判刑。 由此可见,“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只有从根本上杜绝了管理的盲区,从基层抓好官员管理,才会有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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