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网Dianliang.com消息:个重要因素来考虑。
有的学者认为网址不能作为管辖权基础,主要理由有:
1.网址与地理空间的关联毕竟只是一种虚拟的联系,它有别于传统的实质意义上的“联系”,把这种泛泛的、偶然的、虚拟的联系作为管辖的基础还缺乏足够的根据。况Internet与地理空间之间还有许多其它的“联系”因素,承认网址的法律地位,是否也意味着所有联系因素都可能成为新的管辖根据呢?如果这样,势必造成网络案件管辖的滥用。
2.管辖根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效益。承认网址的管辖根据地位,势必把网址的拥有者受制于一个他从未实际接触过的管辖区域,过分加重了网址拥有者的诉讼负担,而且,由于这种管辖权一般不易得到承认,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违反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3.承认网址作为管辖根据的法律地位,就意味着“域外管辖权”的过分扩张,势必造成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的泛滥,既有损国家的司法主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国际争端,这与人类的整体利益背道而驰。
对于上述两种主张,笔者倾向于第一种。一般来说,一个新的事物的产生总会对所涉及的规则、制度带来一些新的变化,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出现产生的新的管辖权根据,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构筑新的管辖权基础,网址应该是首选。在电子商务合同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因素中,网址与物理空间的联系最为稳定,其他诸如信息发出地、信息收到地等与物理空间的联系极为偶然且难以确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台电脑上收发信息,但是不论在何处收发信息,其所利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址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是不会变的。
有学者认为,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如果能够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性。网址无疑可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考虑将网址作为新的管辖权根据是有充足理由的。网址可以成为新的管辖权根据并不意味着Internet与地理空间之间许多其它的“联系”因素都可以成为新的管辖权根据,那要看其他的联系因素是否能满足管辖权根据的基本要求。所以,没有理由因为网址可能成为新的管辖权根据而担心所有的联系因素都会成为新的管辖权根据。当然,新的管辖权根据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根据,还应考虑其他的联系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