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网Dianliang.com消息:鲁晓义离职后向公司所要7650元经济补偿金,被法院二审后驳回请求
案例一违规被开除公司不补偿
案情回放
l999年4月,鲁晓义(化名)应聘到涪陵一电器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去年2月28日,因鲁晓义在仓库私接电源煮饭、烤火,经公安消防处查获后仍不改正。同年3月12日,公司因其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鲁晓义的劳动关系。
之后,鲁晓义向电器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无果,于同月申请仲裁,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鲁晓义的申诉请求。去年11月,鲁晓义诉至涪陵区法院。
法院判决
涪陵区法院认为,鲁晓义与电器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判决电器公司给付鲁晓义经济补偿金5l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550元。
宣判后,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鲁晓义受聘担任电器公司仓库保管员工作期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私接电源烤火煮饭,经公安消防支队查询后并未改正,其单位根据管理制度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电器公司对鲁晓义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鲁晓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市律协陶建律师: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开除还是解除,员工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地步。员工没有过错或者一般的小过失被接触除劳动关系,公司都应该补偿。鲁晓义被消防处查获并不改正,已达到“严重”的程度,公司所做的是开除行为。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股权已放弃索款被驳回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王某自愿放弃了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杨某冒用王某的签名,将其股份转到自己名下。该转让协议上约定:王某将公司3%%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杨某,杨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7713元转让款。
杨某将该协议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办理公司股份变更登记,但杨某实际并没有支付7713元给王某。
今年初,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支付7713元。杨某却认为,王某已放弃股权,自己只应该承担行政责任,不该承担支付股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
渝中区法院认为,该股份转让协议只是为了按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用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的股份变更协议,既不是王某也不是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内容不真实。
日前,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