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网Dianliang.com消息:随着国家劳动人事改革和企业人力资源变革的兴起,劳动派遣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所接受和使用。但是,劳动派遣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差别很大。对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应当提供怎样的规范,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目前热议的合同法草案虽然涉及了这方面内容,但仅寥寥几笔。就这一话题,记者走访了各方专家学者,就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新闻背景>
劳动派遣企业
招人不用人
用人单位
用人不招人
□嘉宾
江苏警官学院讲师 何晓勇
劳动派遣,又称劳务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动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劳动派遣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从90年代后期的数年时间里,劳动派遣用工人数迅速飙升,劳动派遣业也成为社会上最热门的盈利行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何晓勇分析,派遣劳工人员构成主要为三类人员,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另一类主流人员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最后一类人员一般为各高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或管理知识的专门性人才,后者往往成为猎头公司关注的对象。纵观我国派遣劳工,主要还是以低端劳动力为主,高端人才派遣仅占很小比例。
[审判难点>
谁是案件当事人?
劳动派遣中三方各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嘉宾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秀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晓蓉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同仙
【案例1】
2004年10月12日,张某与某人力资源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工作内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事项。要派企业某设计院与该事务所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张某作为人力资源事务所工作人员,接受设计院的委托,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合同届满日,设计院通知事务所不再聘用张某,并要求张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遭到张某拒绝。
张某提出,2005年2月25日,设计院发了“关于张某的任命通知”,任命其为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