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网Dianliang.com消息:今年3月下旬,近10年来最重要的劳动法规———《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对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将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自由择业权和竞业限制受到劳资双方广泛争论。
辞职需付违约金
小赵是广东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到深圳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系统部技术员,月工资是1300元。由于小赵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他,出资让他去国外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将小赵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底,未约定月工资。
但小赵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比较清闲,而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对自己技能提高不利。于是,经过一番思考小赵在今年1月以“无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而公司方觉得小赵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会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便拒绝了小赵的辞职请求。但小赵坚持要走,公司见无法挽留,提出因小赵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训费及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小赵认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接受,最后双方协商由小赵支付违约金3000元后,他与公司终止了合同。
然而,小赵事后觉得企业索取的违约金于法于理都无据,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违约金3000元。他认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没有根据,所以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3000元违约金。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认为公司在小赵提出辞职后,通知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小赵通过与公司协商,他实际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数额小赵在其书面申请报告中亦已明确表示认可,此可视为双方协商的结果。现小赵请求判令公司返还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竞业限制不利于人才流动
伯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陈敏
竞业限制不利于人才流动,但流动肯定又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雇员的职务、工作范围、待遇等相差甚大,即使同一个人也会有变化,所以法规不宜“一刀切”,作出三硬性规定。“赔不赔?赔多少?”由双方通过订立“约定协议”来解决人事关系的矛盾,只要基于自愿原则,订立合理、公平的协定,法院一般都视为双方认可,在法理上都会支持。
对于员工跳槽引发的内部秘密外泄、流失客户资源等不正当的竞争,可以通过侵权、商业犯罪等途径来约束。
公司也是受害方
一帆海上安全技术公司董事长 罗辉
草案对资方的保护降低了,不利于企业的投资和增资。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在30天内一般难以找到顶替者,其次一次项目性工程即使找到人顶替交接也会有困难,如一家软件公司老板刚接了一个通讯项目,旗下一个5人研发小组的负责人要跳槽,他的整个项目工程即时陷入困境。
另外,企业培训费用是作为业务合同或配套服务的一部分,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