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网Dianliang.com消息:老马同志:我在一家私企工作,经常要加班加点,但是加班工资却是统一按每人50元一天来结算,企业还说他们可以自主确定。这样,工资低的职工是没什么意见,而我们相对工资高的每月有2000元的职工就有想法了。但我们也不敢投诉,怕丢了工作。想等到离开单位时再仲裁,又怕超过时效。毕竟我们经常加班,日积月累也不是笔小数字,真是让我们职工左右为难。读者朱某朱读者:
其实类似的政策法规我们几乎经常刊登,但一些单位依然我行我素,所以并不是我们一登,单位就会自动纠正的。除非单位的确不懂得这方面规定,不是故意的。因此你们还是应该通过举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至于政策法规是很清楚的,一句话,加班工资是不能搞“一刀切”的,必须根据各人的工资来计发。那么加班工资该如何计发呢?我分三步进行概要介绍。
第一步,确定基数。你的工资是2000元,根据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一般要先打七折,就是1400元。但值得指出的是,不管怎么打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企业的最低工资(目前为690元);
第二步,确定天或小时工资。1400元除以20.92天(每月的标准工作时间),就是66.92元。如果不是全天加班,再除以8小时,这样每小时的工资就算出来了,为8.37元。
第三步,确定倍数。如果是平时加班,则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休息天加班则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则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
显然,你们单位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更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加班,一律按统一的50元的标准来支付你们的加班工资,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制止和纠正。尽管你们单位是打着“自主确定加班工资水平”的旗号,但问题是必须贯彻“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给的加班工资,高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数额,那是完全可以的;但对于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如果单位自定的标准低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金额,那就不能被允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