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网Dianliang.com消息:2005年11月22日,东方航空公司10名机长集体辞职事件被媒体曝光。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公司把他们从东南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进来,有好几个人还是贫困生,我们花了很多资金送他们去培训,他们应该知恩图报。如果他们执意要辞职,放不放人,我们也要看情况。”东航江苏公司飞行部负责人如是说。
其中一位机长的代理律师崔武公开对媒体表示:《劳动法》是保护人才流动的。如果劳动者有过错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就是。但任何单位都无权“冻结”劳动者的辞职权。
无独有偶。2005年5月20日,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成都店的厨师长吴华,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这个在不到三年时间就从学徒跃升为厨师长的年轻人,必须为自己的提前离职埋单,而且金额巨大:他的年薪30万还不够支付违约金的零头。
这起违约金额达250万元的官司,被称为“中国餐饮界第一赔偿案”。拿到判决书,吴华的心里很不平静,自己升任厨师长时间才一年的时间,如何赔得了这么多钱?
一项“工作多久跳一次槽?”的网络调查中,接受调查的5463人中,有过跳槽经历的53.66%, 跳过两次槽的约为12.57%,跳过三次槽的约为10.02%。跳槽3次以上的人也在12.18%左右。
作为职业人,跳槽自然是要往高处走。但是在跳槽的过程中,很多人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违约金远远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跟公司签几年约,就相当于签几年“卖身契”。
而公司比较头疼的,则是自己在人才培训上花了巨额资金,最后却投奔竞争对手。为避免落得个“鸡飞蛋打”,公司要么是制定天价的赔偿金,要么是扣住档案不放人。
那么,员工到底有没有离职权?高违约金合法吗?它能留住人才吗?公司花费的高额培训费如何得到补偿?
专家观点
作为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包括劳动者提前离职的违约赔偿条款和违约金数额条款。在约定赔偿责任时,可将企业的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等列入 ———金英杰
合法但不合理
金英杰:从《劳动法》角度来讲,员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除了用人单位有过错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外,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谭氏官府菜案例中,尽管厨师长吴华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但是,他属于违法违约离职。一方面,他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属于违法离职;另一方面,他是在合同存续期间离开,属于违约离职,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的规定是,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吴华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吴华在职的时候,单位的每月利润是1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