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网Dianliang.com消息:1.新闻背景
这份约定是否有效
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且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无效。
在浙江一家电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的唐先生,早在2003年1月进公司时,就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还约定双方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唐先生3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承诺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唐先生经济补偿。否则,唐先生将要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
在工作期间,唐先生参与了公司几个较大项目的开发,并发挥了主导作用,公司对唐先生的业务能力很赏识。
今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还想与唐先生续签合同。但唐先生嫌这家公司规模过小,有屈才的感觉,不想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意见不一致,只好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可今年3月,在当地一次电脑行业业务洽谈会上,原公司老总却意外地发现唐先生已荣升为另一家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电脑公司市场研发部经理。原公司老总事后电话告诉唐先生,不能在同行从事同样的工作,且要求唐先生赔偿15万元的违约金,因为原公司与唐先生之间有竞业限制协议。唐先生回应说:“我确实与你们约定过竞业限制条款,但你们从未按保密协议约定向我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我多次要求你们支付,你们未予理睬,所以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对我来说没有意义。”唐先生继续在后一家电脑公司工作。
无奈,原公司只好将唐先生告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唐先生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离开后一家公司。
今年4月4日,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原公司与唐先生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公司从未支付唐先生经济补偿金,且在唐先生一再要求下仍未支付,却要求唐先生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依据,遂驳回原公司的仲裁请求。
这起案件涉及的就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言,至关重要。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保证人才的合理流动?如何在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后,最大限度地挽回或者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这是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为此,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应规定。草案将其称之为竞业限制。
2.审议意见
应设立竞业限制规定
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数认为,对劳动者设立竞业限制,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不少委员认为,虽然商业活动或企业竞争有其它法律来规定,但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业限制仍然非常重要,这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同等重要,国外的实践证明这也是一种有效做法。但如何用法律来杜绝和减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还需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竞业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