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网Dianliang.com消息:福全镇容山村张姓读者询问:
去年初,我与一家五金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该公司却突然以“业务能力不足,销售业绩欠佳”把我解雇。请问该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胡律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业务能力不足”,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雇张姓职工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