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废除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者借鉴德国的做法,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专司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化、专业化。当前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主要适用相关的劳动法律,但现实是目前法院仍将这类案件放在民事法庭审理,法官往往运用民事法理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水平和精度都亟待提高。
三是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编制。在珠三角一些发达乡镇,劳动监察机构人力资源极其匮乏,成为妥善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瓶颈。东莞市常平劳动分局利国良说,常平镇2000多家企业,50万外来工,而常平劳动分局专职监察员仅10人,这相当于要用“1个锅盖盖5万口锅”,怎么可能?东莞市塘厦镇在劳动局登记年审的企业有1200多家,外来工近50万人,而劳动监察员也仅有9人。“我们根本无法主动做工作,只能像个救火队。”塘厦镇劳动分局仲裁监察办公室主任李喜年说。
四是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察、监督力度,尽可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使得克扣工资、变相“炒人”、“血汗工厂”等现象逐步减少下来。
